案例|37亩苗木死亡苗农起诉索赔

发布时间: 2024-03-30 13:27:35 作者:米搏体育-案例

  自家苗圃里的37亩苗木死亡,普迹镇的苗农蔡先生认为是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致使苗圃内积水无法排出,导致苗木死亡。他将负责施工的某园林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认为蔡先生无直接证据证明苗木的死亡与积水有关,同时蔡先生在此过程中完全能采取补救措施,但却疏于管理,属于扩大损失行为,对于该扩大损失的赔偿主张应不予支持。

  2018年,蔡先生在普迹镇建成了50亩的苗圃,全部种植构树树苗。同年下半年,当地启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苗圃周边的水渠纳入改造。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有泥土被就近堆放在苗圃旁。

  蔡先生认为这会导致苗圃内的积水无法排出,遂电话联系施工方负责人,要求疏通出水口,但对方并没有行动。

  在接连下了几场大雨后,苗圃内出现大量积水,他再次找到施工方要求疏通水渠,保障苗圃正常排水。

  “沟通过很多次,但没有采取任何排水措施。最终我家37亩苗木死亡,损失很大。”蔡先生认为苗木的死亡与积水有直接关系,而造成积水的缘由是施工方堆积泥土。

  于是,他将施工方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施工方赔偿苗木、土地租金、雇员工资、化肥等各项损失18万余元。

  面对蔡先生的诉求,施工方表示,涉事苗圃地处山冲,地下水资源丰富,为长期积水田,原有沟渠土质未硬化,沟面窄且浅,加上水草丛生,年久失修,排水不畅,因此才进行农田改造,建设高标准排水渠,提高土地质量。

  “当年属于丰水季,降雨明显比往年偏多,我们有人一直值守在工地上,排水不畅时会及时挖沟排水,蔡先生的苗圃积水是自然条件和天气影响所致,与施工没有因果关系。”施工方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蔡先生要求施工方赔偿树苗死亡造成的损失,但没提供证据证明其树苗死亡的具体原因,以及施工行为与树苗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据当年的气象记录显示,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包括湖南在内的南方地区普遍雨水过多。蔡先生的苗圃原为种植水稻的田地,地势较低,在雨水丰盛的情况下有可能存在排水不畅、积水过多的情况。

  此外,蔡先生能自行清理排水沟内的泥土,所产生的费用能要求施工方承担。然而,在明知有可能产生损害的情况下,蔡先生主观上疏于管理,导致树苗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属于扩大损失,对于该扩大损失的赔偿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蔡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在遭遇他人侵权后,明知不及时制止这一侵犯权利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却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这一放任损害发生、扩大损失的行为,《民法典》就有关于“减损规则”的条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该规则即为减损规则,减损义务是法律为促进诚信、维护公平而课以赔偿权利人的一项义务,也是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限制。产生侵犯权利的行为后,受害人存在过错造成损害后果扩大的,可能认定受害人存在过错,侵权人对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具有加害的行为,原告具有受损害的事实,但被告的加害行为情节轻微,加上有外界的自然力因素,综合起来可能会给原告造成损害后果,但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原告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再者,如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会给原告的权利造成损害,在被告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及时的情况下,原告可完全自力救济消除被告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损害后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因为缺乏因果关系,阻断了侵犯权利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联系,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